巴南檢方表示,先救人的舉動應得到鼓勵,但也該有保護現場的意識
  昨天,李勝金在巴南區檢察院領到了不予起訴的決定書,這塊壓在他心裡近一年的大石頭終於落了地。
  年初,李勝金開車將一名老人撞傷後,直接用肇事車拉著傷者去了醫院,傷者隨後不治身亡。交巡警認定李勝金承擔主要責任,依據是他沒有在事發後保護現場,最終,巴南區檢察院對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李勝金作出微罪不訴的決定,以此鼓勵和支持他先救人的行為。
  司機
  將老人送醫院後
  他才打電話報警
  47歲的李勝金是一名安裝路燈的工人。今年1月17日早上7點20分,他開著金杯車沿巴南區濱江路由李家沱往魚洞方向行駛。
  “一輛打著遠光燈的小轎車迎面開來,把我的眼睛晃暈了。”李勝金說,會車後,他猛然發現前方四五米處,有個老人正橫過公路。
  李勝金立即剎車,往左猛打方向,但沒來得及,車右側撞上了老人。
  老人傷得很重,李勝金下車後一下慌了神。附近的兩名保安聞聲趕了過來,腦海中一片空白的李勝金對他們說:“遭了!要趕快把他送到醫院!”
  隨後,兩名保安幫李勝金把傷者抬到了金杯車的副駕駛室。
  就這樣,李勝金駕車將老人送到魚洞人民醫院救治。他先通知了老人的兒子後,才打了電話報警。忙完這些,李勝金已經滿頭是汗。
  警方
  事後未保護現場
  認定負主要責任
  交巡警隨後認定,李勝金在該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承辦此案的巴南區檢察院檢察官黎曉鋒說,李勝金被認定承擔主要責任的重要依據便是,他在事故發生後沒有保護現場。“該路段沒有監控錄像,此案也沒有目擊者,不保護現場會影響到責任的劃分。”
  此案到了公訴階段,李勝金接受訊問時稱,事故原因一是對向車輛的大燈影響了其視線,二是老人橫穿馬路。沒有證據,口說無憑。民警告知他,如果當時他不撤離現場,有可能雙方要負同等責任,但他撤離了現場,故民警認定他負主要責任。
  李勝金解釋,當時主動撤離現場是為了搶救傷者。
  檢方
  撤現場是為救人
  我們決定不起訴
  檢察官黎曉鋒說,李勝金在事故發生後,在現場積極施救,並將傷者送往醫院後主動報警。事故發生後,他積極賠償死者家屬,傳喚時也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據此,可以認定其自首。
  檢方還認為,李勝金撤離現場的目的是為了救治傷者,其行為應當得到鼓勵和弘揚,不能因此而承擔不利後果。“為了傳遞社會正能量,我們決定不予起訴李勝金,以此鼓勵和支持救人行為。”
  本組文/重慶晨報記者 薑雅娟
  提醒
  用便捷方式保護現場
  巴南警方湯警官表示,保護現場很重要,會影響到責任的劃分。把人撞成重傷,沒有等待警察來,就撤離現場,不會對撤離現場進行處罰,但是會影響責任的判決評估。
  檢察官黎曉鋒說,發生交通事故後,要有保護現場的意識,大家可以採取這幾種方式。
  1
  大家可以用手機拍照,拍全景、不同角度、遠近高低,多拍幾張。
  2
  最好駕車時能開啟行車記錄儀。
  事故發生後用粉筆、石頭等物品擺位置,剎車印也要保護好。
  不同選擇的
  不同結果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2008年年底,廣州白雲區發生一起車禍,一人被撞傷。肇事司機為保護現場,報警後沒有救人,導致傷者錯過最佳搶救時間,不治而亡。事後,死者家屬指出,肇事司機見死不救,要求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但交警表示,肇事司機的做法並不違法。
  2010年,寧波的童女士開車撞傷行人,她在現場報警後見行人傷勢嚴重,便自己開車送傷者去醫院,事後,保險公司以她沒有保護好現場為由,拒絕全額賠償。事後經過調解,保險公司賠償了95%。
  2010年1月,廣東佛山南海的杜先生駕駛的小客車與李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事發後,見李某躺在地上痛苦不堪,杜先生便先開自己的車將傷者送到醫院。事後,交警認為杜先生沒保護好現場負全責。法院認為杜先生積極搶救傷者的行為值得鼓勵,酌情認定杜先生負70%的責任。
  有法學專家稱,尊重生命愛惜生命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公德。南海法院的這個判決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找到了一個恰到好處的平衡點,是一次令人欣慰的判決,南海法院的判決拯救了道德。
  糾結問題的
  不同聲音
  先救人
  先拍照
  看情況
  鄭回回無所畏懼:有那閑工夫?救人不就是爭分奪秒嗎?
  wuli_小茄子:在這麼危急的時刻,有幾個人還想得起先保護現場,或用粉筆標明位置。
  了不起的泰倫斯:先照兩張照片真的沒什麼。
  代曉莉-0679:個人覺得其實拍個照只要幾秒鐘。我覺得不矛盾。都因救人而這樣,存在道德風險。而且車禍後有的傷者隨意搬動可導致其死亡。
  網友“duduche”:沒有專業知識,還是別救好,除非是那些看著流血不止的外傷,內傷的話,隨便搬動可能會加重傷勢呢。
  法律規定>
  因救人變動現場
  也應該標明位置
  針對這種情況,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1款明確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原標題:  因為他先救了人
  所以我們不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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